【以案释法】彩礼纠纷能否将对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云上咸安报道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蕴含着男女双方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当双方感情褪去,无法建立婚姻关系时,送出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彩礼接收人是对方父母,可以要求对方父母返还彩礼吗?近日,咸安区法院双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9年底,胡先生与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家庭便议定了彩礼之事。2021年4月,胡先生为余女士购买1万元金首饰,并向余女士父亲转账2万元用于购买钻戒,另通过银行转账向余父支付彩礼18万元。

2021年5月,胡先生与余女士按习俗在酒店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短暂生活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分居。胡先生多次与余女士及家人就彩礼退还一事协调未果。2024年4月,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女士及其父亲返还彩礼。

“结婚后老公给老婆花钱不应该吗?再说了,彩礼钱又没有到我手上,没有进我口袋,让他家里去跟我家里协商吧。”对于胡先生的起诉,余女士十分不解,认为彩礼钱并非自己收取,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

“我也不是当事人,这是他们两个小孩的事。我怎么成了被告,这是他们两个人感情出现了问题,我有什么办法?”同样疑惑的还有余父,认为女婿和女儿感情破裂、发生纠葛,女婿却来起诉老丈人,属实没道理。

双溪法庭庭长王晶耐心听取二被告意见,向他们详细释明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责任主体”的法律条文,二被告也从开始的不理解转变为积极应诉。

为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庭审当天,王晶耐心劝导、反复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同时结合已生效的类似典型案例、当地习俗、生活习惯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渐渐拉近双方的诉求差距。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余女士及余父分期退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并退还已购买的首饰。双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在男女缔结婚约时,双方接、送彩礼多有双方父母参与,为此,关于彩礼返还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该条规定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不一定限于婚约当事人,在双方父母也有参与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查明彩礼数额等案件事实,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婚约财产纠纷是一类特殊的财产案件,不仅仅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掺杂着双方的情感纠纷,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还应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找准矛盾纠纷化解的最佳路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通讯员:李轩 编辑:董盈 责编:聂国力 编审: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