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库房 一工厂企业被依法临时查封

云上咸安报道 “你们厂房内设置的这个物料间是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的,不符合耐火等级要求……”4月18日,位于咸安经济开发区内的一家科技公司车间内的物料间被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进行了临时查封。

4月15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咸安经济开发区某科技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存在“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功能用房”的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耐火等级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且阻燃性差、燃点低,泡沫夹芯板的内芯材料为聚氨酯泡沫或聚苯乙烯泡沫等可燃易燃材料,一旦着火,火势发展快,燃烧猛烈极易形成大面积火灾;泡沫夹芯板起火燃烧后,其成分主要是一氧化碳和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造成人员短时间昏迷、窒息,如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4月18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予以临时查封,要求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查封的彩钢板建筑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也要切实做好整改期间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咸安消防提醒,工厂企业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高消防安全认识,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每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做好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改,强化员工消防技能培训,确保企业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特约记者:刘璇  编辑:王媛媛  责编:钱维佳  编审: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