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楼梯设置不足 咸安一托育机构被依法查封

云上咸安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管严控托育机构火灾风险,近日,咸安区组织开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4月15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位于咸安区浮山街道一家托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共计面积约90平方米,有30余名学生在机构内进行午托,机构二层设置了学生宿舍房间,但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该机构二层只设置了一部疏散楼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消防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这家托育机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区域进行了查封,将留宿的学生进行了清理解散,并责令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按照整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进入或使用查封区域直至整改完毕。

疏散通道就是生命通道,托育机构必须具备至少两个疏散出口,才能满足安全疏散条件。咸安消防提醒各位家长朋友,要为孩子们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认真了解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状况,不要选择设置在居民楼内及有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确保孩子们在安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特约记者:刘璇  编辑:王媛媛  责编:钱维佳  编审: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