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些人的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有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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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医保发[2021]1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服务参保群众,我市就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方面做了相应新规定:


  咸宁市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就业年龄范围内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参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到账之日起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

  职工医保转换居民医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当年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缴费到账之日起正常享受待遇。但转换当年未在集中缴费期办理次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次年参保按年度中途参保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医保转换职工医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职工医保缴费到账之后90天开始享受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其他保障人员(复转军人、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原医疗保障制度终止后3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到账之日起可正常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以后参保缴费的,参照第一条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调动人员、遴选人员等同类对象,在办理招录、调动、遴选等入职手续出现参保缴费空档期的,参保缴费时间以入职时间为准,待用人单位缴齐医保费后从入职起始时间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切换居民医保,错过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在6月30日之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当年医保费。

来源:咸安区医保局

编辑:董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