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具体政策如下:
一、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在校大(中专)学生,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二)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三)失业后中断职工医保缴费的失业职工,从中断就业之日起3个月内(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为准计算)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以缴费凭证日期为准)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后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视为年度中途参保。
(四)参保关系接续。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由异地转入的,从原参保地转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政策规定从城镇职工医保转入城乡居民医保的,在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度无欠费)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转入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之日(以缴费凭证日期为准)起,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视同年度中途参保。
(五)年度中途参保
1、6月3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各级财政参保补助,应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当年医保费。
2、年度中途参保的,从缴费到帐之日起计算待遇等待期,时间为90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基本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限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年度累计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为50%。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200元,经认定为“两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400元。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配额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病种管理。《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以下简称医保“三个目录”)内医疗费用,乙类项目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规定比例费用,余下部分及甲类项目支付比例为60%。Ⅰ类病种年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Ⅱ类病种年医疗费配额标准3600元;Ⅲ类病种年医疗费配额标准1600元。
具体病种、配额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转诊160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保“三个目录”内(以下简政策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定点医疗机构市内一级85%,二级70%,三级60%,市外55%。
3、生育医疗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住院政策内医疗费用,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元。
4、意外伤害待遇。参保城乡居民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和无第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当年当次和后续治疗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其他疾病),纳入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标准与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待遇一致。
5、年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确定。
三、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4号)规定执行,省、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时,随同调整。
四、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咸办发﹝2019﹞6号)要求执行,省、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时,随同调整。
五、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医保“三个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为:
(一)乙类药品项目医疗费用为10%;
(二)“血液制品”(含血浆、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全血等)乙类项目的医疗费用为30%;
(三)特殊药品按省、市医保局规定的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原则上不超过省医保局规定的先行自付比例;
(四)乙类诊疗、检查项目的医疗费用10%;
(五)“血液透析”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为0.5%;
(六)医用材料目录中综合医疗服务类和医技诊疗类项目医疗费为10%;
(七)医用材料目录中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及手术治疗类(含新增)项目医疗费国产为15%、进口为30%;
(八)住院床位费超出标准的费用;
(九)本办法规定的县域外转诊、就诊应由个人先自付费用。
六、下列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自杀、自残(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的;
(六)斗殴、吸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七)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来源: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编辑:钱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