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瘫痪” 咸安一防护服生产企业被依法临时查封

云上咸安报道 为进一步抓好火灾防控工作,切实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近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防护服生产企业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临时查封。

2024年4月22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企业,车间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联动,且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该企业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车间面积1000平方米,拥有员工30余名,车间内堆积了大量无纺布、棉纱等生产原料,而这些原料均为可燃易燃物,一旦发生火灾,燃烧、蔓延速度快,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生产车间实施了临时查封,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完成整改前严禁投入使用和经营。

咸安消防提醒,消防设施是火灾情况下用于灭火救灾和保障人们疏散逃生的“救灾、救命”工具,担负着火警预报、火灾扑救等重要职责,务必要做好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能够第一时间发挥作用灭早灭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更大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特约记者:刘璇 编辑:李萌 责编:余娅敏 编审: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