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武汉经开区组织交警、治安警、巡逻警、派出所等多警种上路开展联合执法,突出城市快速路、重点主干道、社区出入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主干道路设卡,电动车违法加装雨棚被拆除
10月28日清晨,武汉经开区交通大队、湖滨派出所在东风大道四新南路路口,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宣传整治,一名男子骑行一辆红色且加装雨棚的电动自行车经过执勤点,被执勤民警拦下。
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民警指出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强制拆除、没收非法装置,处50元罚款。男子当即表示同意并在民警、辅警的帮助下,现场拆除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
民警提示: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遮阳伞等会改变电动自行车重量,影响车辆动力。遇下雨、起雾、大风等天气,还会遮挡视线,影响正常行驶,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快速路段设卡,电动车违法通行被处罚
10月28日7时40分,武汉经开区交通大队、汉洪检查站在沌口路处联合执法,秦某驾驶一辆浅蓝色电动自行车沿汉洪高速快速路向沌口路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秦某为了涂方便,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快速路,未遵守“按道行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民警依法对秦某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
民警提示:高速路、快速路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因为此类道路车速较快,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因为操作不当、缺乏防护等易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坠桥事故。
小区门前设卡,无牌无证电动车刚出门即被查
10月27日清晨,武汉经开区交通大队民警与辖区滨湖社区的群干一起,在社区出入口开展电动自行车宣传整治。8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驶出小区,被正在附近联合开展交通违法整治的民警发现并拦停检查。
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依法登记上牌,且王某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的行车证、有效凭证等,民警依法对王某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暂扣,并告知其出具有效凭证后方可办理取车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民警提示:无牌电动自行车既违反了国家对上路车辆登记上牌的管理规定,又往往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存在自重大、速度过快等交通安全隐患问题,驾乘人员得不到有效安全保障,无道路交通事故赔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