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馆、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档案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和推动档案馆工作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开展馆际合作交流。
(三)按规定接收和保管全区区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资料;
(四)征集具有咸安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及古籍文献,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五)负责馆藏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的保管、整理、鉴定、划分开放控制范围、库房温湿度的测控、统计、安全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档案著录、标引和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档案查询利用体系;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七)负责区馆档案资料利用的接待、咨询、查阅、复制、摘抄和档案利用登记、统计及效益分析;依法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充分利用档案开展展览、教育。
(八)采用档案保护科学技术,对档案进行修补、加工、复制、仿真、检测和保护,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九)严格贯彻执行“广征、核准、精编、严审”的党史编纂工作方针,开展中共党史研究,征集编纂中共地方党史,出版党史系列丛书、党史专题资料、人物传记和革命故事等书籍。
(十)充分发挥“以史为鉴,资证育人”职能作用,广泛征集、整理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在全区范围活动的历史资料,加强党史资料库建设。运用本地丰富翔实的党史资料和革命遗址,开展党史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
(十一)征集、整理全区党的系统和政权、军事、统战、群团系统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建设情况资料。
(十二)编纂出版《咸安区志》、《咸安年鉴》,为《湖北年鉴》、《咸宁年鉴》、《武汉城市圈年鉴》提供咸安文稿。
(十三)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地情资料,开展旧志研究与整理,开展读志用鉴活动。
(十四)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开展党史和地方志工作,负责本区重要党史和地方志书稿的评审。总结、交流本区党史、地方志工作经验,组织党史和地方志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区党史、地方志干部思想业务素质。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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