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鸟类捕食导致损失 男子误伤"国保"动物

秋季是鸟类大规模集群活动的时节,也是违法捕鸟行为的高发期。日前,咸安官埠桥镇一村民在其承包池塘边拉网拦鸟被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查处。

近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官埠桥镇石子岭村委会附近有人非法拉网捕捉鸟类。

接警后,该局迅速安排民警联合官埠林业站工作人员前往举报所指地点。经查,该处池塘的池堤边上架设了三张高约3米、长约20米的丝网,丝网上还挂有两只鸟类死体。

架网的村民吴某介绍,该池塘被他承包后,其在池塘内养殖了水蛭,2017年因野生鸟类捕食了许多水蛭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避免鸟儿继续捕食水蛭,才私自在池塘边架设丝网拦鸟。

经民警普法宣传,吴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自觉拆除了所拉丝网,并表示不再拉网拦鸟。民警依法没收了吴某架设的丝网,并将挂在丝网上的鸟类死体送往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

经鉴定,两只鸟类死体其中一只为蓝翡翠,另一只为红嘴蓝鹊,均为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于吴某主观上并非故意捕鸟牟利,违法情节轻微,森林公安依法对吴某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13年湖北省林业厅发布公告,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为全省禁猎期,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方达星 通讯员 刘宇翔)

来源: 咸宁新闻网

编辑  张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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