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贫困学生家长的
尊敬的家长:
您好!
为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成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市学生资助中心扎实做好重点保障人群的资助工作,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希望您仔细阅读这封信,了解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
以下六类在籍在校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符合资助条件,家长或学生到学校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即可享受资助:
①经乡村振兴局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③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④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⑤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⑥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
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及其他情况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三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领导干部家属、村干部家属);
②受助时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新建楼房的;
③家庭拥有5万元及以上家庭服务型用车;
④私营业主和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够供给学生在校期间所需费用的。
这四种情况,后因发生重大变故,遭受重大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影响子女入学就读的除外。
1. 凡享受资助的学生必须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园)学生,请您务必配合学校(幼儿园)注册学籍,以免影响您的孩子享受资助。
2. 非普惠性幼儿园和没有取得办园资质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幼儿不能申请享受资助。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非本地户籍的贫困学生,由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资助,即贫困学生在学籍所在地享受资助政策。
3. 请您不要错过申请资助的时间。目前,各学校正在进行学生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请您根据学校安排填写《确认表》或《申请表》(文末可下载),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特别是转学的贫困家庭学生,要及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与学校保持联系,以便资金发放后第一时间获取通知。
咸宁市学生资助中心:0715-8253567
咸安区学生资助中心:0715-8315383
嘉鱼县学生资助中心:0715-6353151
赤壁市学生资助中心:0715-5221016
崇阳县学生资助中心:0715-3377677
通城县学生资助中心:0715-4866710
通山县学生资助中心:0715-2888389
来源:咸宁市学生资助中心
编辑:董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