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一本通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李克强总理对民政工作要求
民政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扶危济困的德政善举。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十分强烈,民政工作的任务艰巨繁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基本兜底线,织密扎牢民生保障“安全网”。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低保和特困人员包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境儿童等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着力发展基本社会服务,解决好群众关切的“为难事”。深化“放管服”改革,让群众办事更便捷,更大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发展贴近需求的社区养老托幼等服务,丰富生活服务供给,带动扩大就业和有效内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使社会大家庭更加温馨和谐。各级政府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心民政、支持民政,多做雪中送炭、增进民生福祉的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民生保障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认定
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户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是: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审批。郧阳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3.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申请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4.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按规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有关收入、支出、财产状况、家庭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农商银行卡、存折帐号或复印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虛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5. 哪些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申请?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中一个年度内个人合规住院费超过3万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6.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
(2)机动车辆;
(3)多处房屋、土地、厂房等不动产;
(4)其他财产。
7. 哪些情形属于家庭财产状况超标?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财产状况超标: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8.如何处理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关系?
答: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收入和财产,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但在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时,需要核算申请家庭收入中的赡(抚、扶)养费等转移性收入情况。赡(抚、扶)养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赡(抚、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相近行业收入标准按上述比例计算,也可按每个子女400-600元/月进行初步认定,子女大病、慢性病影响基本生活或符合大学生创业要求的,可酌情减少,但最低不少于200元;无特殊情况的,每个子女赡养费不低于400元/月;子女为低保、特困、残疾、上学人员、老年人(或退休人员)、低收入家庭可暂不计算赡养费。子女与父母分开生活,在按最高标准计算赡养费后,可不再考虑子女的家庭财产状况;降低或暂不计算赡(抚)养费的,须核定赡(抚)养人家庭财产状况。
9.哪些是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范围。
10. 实施重点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答: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下列人员(单人施保对象除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1)高龄老年人;
(2)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重度残疾人;
(4)重病患者;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11. 如何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动态管理?
答: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12.如何办理低保金调整或变更手续?
答:每年第一季度末,市政府公布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后,结合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全面复核,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要求,及时调整相关保障标准。降低保障标准或年提高标准在20%以内的,程序从简;年累计提高标准在20%以上的,按新申请程序办理。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调整救助标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减少的,程序从简;增加的,按新申请程序办理。
13. 审计、监察、巡视以及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如何处理?
答:通过审计、监察、巡视以及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确属于违反政策规定的查实问题,再按程序办理停发或调整手续,并追缴和处罚。核查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于查实问题,属于工作失职造成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故意隐瞒、欺骗等原因造成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缴资金、累计骗保金额3倍以内罚款、纳入个人诚信等惩戒措施,提高其违法成本。
14.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低收入家庭是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实事无人扶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统称,通常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简称为低收入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大于低保标准而小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与低保家庭一致。
15.国家对通过瞒报相关信息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人员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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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由谁来受理?
答:(1)乡镇人民政府是申请受理的主体;
(2)乡镇包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特困人员认定的主要条件?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关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
答:(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生活来源的条件有哪些?
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要求。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照料护理和丧葬服务。
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用途?
答:基本生活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经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月足额拨付供养服务机构,由机构统筹预算,规范使用。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执行,其中用于基本生活部分不得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方式。鼓励生活能自理特困人员实行分散供养,优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除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各地要100%实行集中供养。
9. 特困人员被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答: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特困供养。
10. 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费如何办理?
答:凭死亡证明,集中供养的,丧葬费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丧葬费直接拨付给村(居)委会。火化区范围内的,按惠民殡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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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救助
1.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申请由谁提出?
答: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3.临时救助申请由谁受理?
答:(1)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遭遇困难事项证明;支出型救助对象参照低保申请提交所需材料)
5.急难型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答: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紧急入院抢救;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是否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到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可实施救助。
6.支出型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答: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低收入家庭等人员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生活难以为继,即可纳入救助范围。
7.急难型对象临时救助程序?
答:乡镇民政办、区社会救助机构收到救助申请后,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救助金由乡镇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即时支付,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即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8.支出型对象临时救助程序?
答:支出型对象临时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只需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9.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由委托乡镇审批的,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由县级审批,一般困难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可以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10.“先行救助”、“一事一议”程序如何启动?
答:收到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社会救助机构即可启动“先行救助”程序。“先行救助”启动后参照急难型对象临时救助程序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社会救助机构收到申请人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申请后,应及时提请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发生急难事项的轻重缓急启动“一事一议”程序。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成员单位根据发生困难的具体情形、“一事一议”议事规则研究确定急难个案的临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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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龄津贴
1.申请高龄津贴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高龄老人,年龄在80周岁以上,持有效证件均可申请。
2.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年满80-8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90-99周岁(含9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3.高龄津贴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1)申请。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高龄老人,年满80周岁,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自行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或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城乡高龄特困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跨年龄段无须再次申请高龄津贴,根据年龄自行上调金额。
(2)审核、审批。乡镇政府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通过信息比对、入户上门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是否健在等信息,每月及时把准予纳入对象报区民政局,通过农商银行按月划拨到申请人个人帐户。
4.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本人农商银行存折(银行卡)原件或复印件;一只手拿近期报纸,一只手拿身份证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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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孤儿
1.哪些儿童可以认定为孤儿?
答:父母双方死亡或者法院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儿童可以认定为孤儿.
2.认定孤儿后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为1120元/人·月;
(2)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先现行标准为1792元/人·月。
孤儿年满 18 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3.认定孤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一寸照片3张;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4)监护人居民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父母死亡的(自然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需要死亡证明(当地派出所开具)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申请人父母失踪的需要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6)本人农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4.认定孤儿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区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
儿童福利院、养育有孤儿的社会福利院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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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1.哪些人可以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答:(1)经济困难高龄老人: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含 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60至80周岁(不含80周岁)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已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状况需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2.高龄经济困难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发放标准有哪些?
答:高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均为100元/人·月。
3.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农商行存折(银行卡)原件或复印件;一只手拿近期报纸,一只手拿身份证的照片;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意见复印件。
4.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由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个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资料;
(2)审核、审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将发放名册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按月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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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哪些儿童可以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答: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为112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 18 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3.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
(2)申请人一寸照片;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重残的需要提供残疾证(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人父母重病的需要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大病保险赔付的证明材料(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申请人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相关单位证明;父母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父母失踪的需要提供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需要提供法院判决撤销监护资格的判决书;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申请人父母失联的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通过联合查验方式出具的《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情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认;
(5)监护人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农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4.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区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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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
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村民委员会组成和性质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委会选举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答:村委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实行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步骤是:
(1) 准备阶段:
建立选举机构,周密进行部署,其中包括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培训选举骨干、进行工作部署;
广泛宣传发动,教育村民积极参选。
(2)组织实施阶段: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
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候选人的确定;
宣传介绍候选人;
设立秘密投票处,直接投票选举;
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3.怎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有权罢免。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需召开村民会议,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村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依据《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村务公开的内容是: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5个方面的内容。村务公开的时间要求:根据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及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5.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答:村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2)监督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3)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6.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程序是:
(1)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
(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7.村里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答: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3)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4)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5)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6)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必须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7)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8)村民会议认为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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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划地名及边界管理
1.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是什么?
答:(1)一个县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镇内村居委(含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的地名或人名用作本地地名。
(3)避免使用生僻字、易产生歧义的或不利于民族团结、庸俗的字词作地名。
2.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程序是什么?
答:(1)县、乡、镇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民政部2019年1月发布的第65号令《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办理(该令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2)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居民点及城镇的街路巷、居民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区地名委员会审核后公示,然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3)郧阳区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地名委员会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专业地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命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抄送区地名委员会备案。
3.行政区划的边界管理有哪些?
答:每5年边界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边界线以及界桩联合检查。因突发事件、改扩工程建设不定期进行单边或双边检查,重新勘测地物地貌以维护边界协议书的边界规定。
4.办理门牌的程序及要求有哪些?
答:办理门牌证的程序是:在乡镇民政办、村委会领取并填写门牌申请表;到区民政局基政股登记并领取门牌证。
需提交的材料:农村房屋,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村委会编号证明及门牌申请表。城市房屋,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社区编号证明及门牌申请表。拟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城市新建小区,凭建设用地规划材料、红线图或区委会议纪要、申请表,由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后办理。
5.咨询热线:0719-7222191
三、社会组织
1.什么是社会组织?
答: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
(1)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社会组织年检对象、时间、内容、需提交材料及方式有哪些?
答:(1)年检对象。凡12月31日前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6月30日前依法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年度检查。
(2)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3)年检内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及资产管理情况、党建及党组织活动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等。
(4)年检需提交的材料。《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的参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年检方式和程序。社会组织网上申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请访问“湖北政务服务网”( htp://zwfw.hubei.gov.cn)首页后,点击“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进行填报。
3.社会组织换届需要注意什么?
答:(1)必须于召开换届大会的前10个工作日,按要求向民政局报送会议材料。
(2)社会团体召开换届会议前,必须组织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筹备一下工作。
(3)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填写《延期换届申请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社会组织证书办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1)登记证书延期。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带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许可证书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2)登记证书遗失补办。登记证书遗失补领报告(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意见(可在遗失报告上签署意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备齐后,按照有关程序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如申请补领证书的社会组织只遗失了正本或副本,应当交回未遗失的副本或正本原件。社会组织遗失的证书找回后应当及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
5.社会组织怎样备案?
答:负责人(副会长的变更备案)、印章、银行帐户等备案相关事项,由各社会组织进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
6.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怎样领取和使用?
答:(1)社团会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2)社团会费票据的领用程序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由社会组织到区财政局领取。
社会团体首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提供收取会员费的依据及标准(依法核准的章程、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通过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和其他要求的资料。社会团体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湖北省民间组织票据领购簿》,并发放社团会费票据。
社会团体再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当出示《湖北省民间组织票据领购簿》,并提交前次申领的社团会费票据存根和使用情况说明,经审验无误并进行核销后,方可继续申领社团会费票据。
(3)规范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
各社会团体要按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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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慈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从何时起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我国慈善日是哪一天?
答: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3.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慈善法》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4.什么是慈善捐赠?
答:《慈善法》据称的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5.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如何处理?
答: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6.捐赠人可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捐赠?
可以通过区慈善会进行捐赠,具体捐赠方式如下:
账 户:十堰市郧阳区慈善会
帐 号:57035753425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十堰郧阳支行营业部
联系人:康国清 王静
电 话:0719-7237661
五、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
1.什么是志愿服务?志愿者主要有哪些义务?
答: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2.什么是社会工作者?
答: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工作活动的主体,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遵循社会工作的价值准则,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从事社会服务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简称“社工”。
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哪几个级别?
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4.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5.报考社会工作师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6.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别有哪些?
答: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7.咨询热线:0719-7222191
基本社会服务
一、收养登记
1.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交哪些材料?
答:(1)收养登记申请书;(2)收养登记询问笔录;(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5)收养人生育情况、有无子女证明;(6)收养人有抚养能力证明;(7)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8)第三方机构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3.哪些个人、组织可以成为送养人?
答:(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送养人应交哪些材料?
答:(1)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2)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3)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4)送养协议书.
5.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被收养人要进行户籍登记,无户籍的未成年人不能被收养。
6.咨询热线:0719-7237993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答:(1)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3.什么样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不予救助?
答:(1)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真实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2)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
(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
(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的;
(5)求助人员一年内已被同一救助单位救助三次以上的。
4.救助站主要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哪些救助?
答:(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住处;
(3)将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5.救助站的救助期限是多久?
答: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6.受助人员要离站怎么办?
答: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7.对已实施救助的受助人员救助站该如何处理?
答: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8.哪些情况救助站可以结束救助?
答:(1)求助人员能够自行返回本人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购票让其自行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
(2)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所在单位久不接回的,派人护送返回;
(3)本人不愿自行返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拒不接回,但能查明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回,或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送交流出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4)对于无法查明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也无法查明亲属和所在单位的由救助站向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安置。待安置的受助人员在站内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郧阳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电话是多少?
救助热线:0719-7308268
三、婚姻登记
1.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序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设定30天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在30日内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在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2.办理婚姻登记为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能否为因中风、偏瘫等原因而卧床的老人上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答:婚姻属个人专属权,我国《民法典》要求,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自愿登记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为行动不便但意识清醒的老人开辟“绿色通道”,可以上门为其补发结婚证。
3.如何补办结婚证?
答:当事人结婚证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补领需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显示是夫妻关系,户口本没有显示其夫妻关系的双方需作出书面承诺)。对于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无误的,可以全省通办补领结婚证。
4.长期在外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目前,还没有实行全国跨省通办业务,所以暂时只能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5.婚姻登记业务办理说明
必须的证件 和条件 | 登记 类型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特别 说明 |
1.当事人双方必须都要亲自到场; 2.当事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3.当事人户口本原件(户口页上有派出所公章)。 | 初婚 | 双方亲自到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两人合影照片 | 可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再婚 | 1.双方亲自到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两人合影照片; 2.离婚证原件、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真实性声明书。 | ||
离婚 | 1.结婚证原件。 | ||
2.未签字的离婚协议书3份。 | |||
补发 婚姻 证件 | 1.有原始结婚证的,带原始结婚证。 | ||
2.原结婚证丢失的,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或声明等其它有效证明。有电子信息的,同初婚。 | |||
补发离婚证,必需有原离婚证或离婚登记档案信息。 | |||
其它服务 | 档案查询 | 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查询本人的婚姻档案。公、检、法或其它单位出具公函可查阅婚姻档案。 |
6.咨询热线:0719-7221510
四、殡葬改革
1.我区火化区划定范围在哪里?
答:城关镇11个村居(7个城市社区、牧场沟村、红桥村、后店子村、堰河村);茶店镇全域11个村居;柳陂镇17个村居(朋儒村、垭子村、龙韵村、金矿村、黄家坪村、吴家沟村、高岭村、舒家沟村、大桥村、山跟前村、朱家湾村、兴盛村、青龙山村、刘家桥村、亮子湾村、挖断岗村);谭家湾镇5个村居(谭家湾村、水乐园社区、东茶亭村、十方院村、西茶亭村);杨溪铺镇8个村居(杨溪铺村、财神庙村、刘家沟村、关门山村、青龙泉社区、刘湾村、罗沟村、钟山村)等共52个村居为火化区。
2.遗体火化程序有哪些?
答:死亡人员近亲属携带死亡证明(或签字承诺)、逝者本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经办人(近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火化申请表后办理。
3.我区的殡葬管理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1)“三沿五区”(指:沿公路、铁路、河道,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可视范围内禁止修建坟墓。
(2)户籍或工资关系只要有1个在火化区范围内的,一律火化;党员干部要带头火化;火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未火化的,不予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
(3)严禁修建高碑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住宅式墓地和家族祠堂等。
(4)推行遗体火化和骨灰入公墓安葬。积极鼓励选择骨灰格位存放、树葬、草坪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5)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本辖区内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严格按时间顺序安排墓位,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位。
(6)骨灰墓位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5㎡,双穴不得超过0.7㎡;土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墓碑高度(含基座)不得超过地面80㎝,宽度不得超过60㎝;墓碑颜色一律采用青灰黑色,不得采用白色、红色或贴白色、红色瓷砖。推广使用卧碑,鼓励不留坟头、骨灰撒丧。
(7)鼓励林地、墓地复合利用,支持建设林下墓地,在不改变林相、林地权属,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可免予办理用地许可。
4.我区的惠民殡葬政策有哪些?
答:郧阳区户籍居民(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火化享受“五免一送”政策:即免遗体接运费,免遗体消毒费,免3天内遗体冷藏费,免遗体火化费,免3年骨灰寄存费;送指定骨灰盒(坛)。
5.红白理事堂如何管理?
答:红白理事堂是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程序决议,用集体资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专门用于为本集体村(居)民提供结婚和丧葬服务的公益性集中场所。具体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订并公布,由村(居)委会进行管理和营运。不得变相经营殡仪服务站,不得超出村域范围对外经营。建设涉及的规划、用地等手续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要量力而行,不得超越发展现状增加集体债务或群众负担。
6.咨询热线:0719-7222167
五、农村“三留守”关爱帮扶工作
1.哪些人属于农村“三留守”人员?
答:下列人员属于农村三留守人员:(1)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2)农村留守妇女:丈夫外出务,自己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20-59周岁的已婚妇女;(3)农村留守老人:农村60周岁以上,子女(含媳、婿)均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留守在家的农村户籍老年人。
2.我区对农村三留守人员有哪些服务?
答:各村福利主任对本村三留守人员进行每月至少两次的关爱和探望。留守儿童每年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遇意外伤害可申请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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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1.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2.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指:低保户中的残疾人因残疾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影响的补贴,标准为70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1、2级残疾人需家庭成员护理或社会化服务的护理补贴,标准为100元/月。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发布。
3.相关政策衔接有哪些?
答:(1)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和护理费基础上,可叠加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入“两项补贴”;
(5)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7)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
4.哪些对象应及时取消、清退或调整“两项补贴”?
答:(一)死亡人员;
(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取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已由低保转为特困供养人员的;
(四)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五)残疾等级降低而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取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申请与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凭身份证复印件或残疾证复印件直接到村或者乡镇民政办填写“两项补贴”申请表,正确填写农商银行帐号,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按月发放。
6.资金如何发放?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每月10日前乡镇报送资料的,当月发放;迟报的下月发放。因各种原因造成漏报的,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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