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文〔2019〕8号)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咸安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咸安区委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区直机关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办法及有关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区机关事务服务工作改革与发展进行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区直机关行政房产、公共设施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承担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办公用房规划建设、配置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指定办公区、生活区物业管理、生活服务、会务服务、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工作。
(五)协助承担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六)协助承担区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编、配备、更新、处置等工作。协助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全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监督。负责公务用车应急保障工作。
(七)负责规定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联络与接待指导工作。协助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八)负责区直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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