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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