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咸安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9年3月31日咸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拟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1、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2、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已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前条所列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再次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职必备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实行试卷题库制,题库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和更新,每次考试的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按时交卷。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七条  考试采用笔试形式,实行开卷或闭卷的考试方法,答卷时限90分钟。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拟任命人员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由提请单位撤回提名。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

    第九条  考试成绩分别书面通知提请任命单位和应试者本人。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在举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前通报。

    第十条  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举行,考试前3天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第十一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共同办理。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参考和监考人员的组织、考场设置等事项,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命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归档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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