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 张波 陈立丹)5月21日上午,咸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多次违反管理规定并且吸毒的社区服刑人员黎某,依法将其从武汉市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送往咸宁监狱服刑。
社区服刑人员黎某,系咸安区高桥镇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月22日起在咸安区社区矫正局实施社区矫正。黎某在社区服刑期间,长期不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不交思想汇报,咸安区司法局给予其两次行政警告后仍恶习不改。2018年9月20日经咸安区司法局提请区公安分局作出对其行政拘留二十日决定,执行行政拘留时发现黎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认定黎某是吸毒成瘾人员,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2019年1月10日,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撤销缓刑并予以收监建议。同年5月9日,咸安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同区社矫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参加听证会,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依法对不服管教的社区服刑人员黎某作出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这是2012年3月国家“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区首例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收监的执法案例。咸安区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多次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强戒所和监狱沟通协调。活动当天,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带队,在区检察院、高桥派出所的配合下,将罪犯黎某从武汉狮子山强戒所提出,安全送至咸宁监狱接受服刑。
事后,区司法局组织在册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严肃的集体教育,将黎某的情况向社区服刑人员做了详细说明,告诫他们一定要引以为戒,珍惜难得的矫正机会,进一步强化在刑意识,认真接受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局的监管,不要以身试法,重蹈覆辙。
该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彰显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主体身份,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权威性,实兵演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刑事处罚执行规定中各部门的分工、配合及衔接,增强了我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社区矫正的能力和水平,标志着咸安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又向正规化迈进了一大步。
编辑 张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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