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安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咸宁市禁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就咸安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咸宁市区外环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及咸安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

三、禁鞭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现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予以收缴。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预防和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单位、组织以及所辖地区、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同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责。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并作证者予以奖励,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反《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律给予拘留、罚款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咸安城区禁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范畴,同步检查、考核。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使用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的,参照《咸宁市禁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执行。

咸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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