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罚

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 袁晓娟 )11月16日,通山男子张某携带一只我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麂子”进咸宁北站时,被民警拦下,“麂子”被依法没收,张某受到相应处罚。


当天16时许,咸宁北站派出所民警查获一名男子携带一只疑似野生的动物活体进站违法行为,案件移交咸安区森林公安分局查处。森林公安民警迅速出动,依法将嫌疑人张某及疑似野生的动物带回森林公安调查。经查,这只疑似野生的动物系我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麂”(俗称“麂子”),重10斤,右前腿受伤。嫌疑人系通山籍张某。据张某交代,携带的这只麂子是从通山市场一菜农购买,准备乘坐高铁携带去郑州食用。民警向其宣传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并依法对其做了相应处罚。目前,这只“麂子”被依法没收后送往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民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不仅违法,还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不幸被其抓伤或咬伤,感染上病菌后将危及自身安全。

编辑  刘丰华


(作者:袁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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