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多所中小学被爆“乱收费”问题,不少家长对教育收费有疑问。
咸宁市教育局近日发出通知,重申相关收费政策。哪些费用可以收?怎么收?哪些费用不允许收?一目了然,家长快看!
一、幼儿园收费
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管理,收费项目共四类,即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1.保育教育费
费用标准要保持基本稳定,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2.住宿费
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保育教育费制定程序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民办幼儿园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伙食费
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4.代收费
指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禁止幼儿园在代收费中盈利。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即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住宿费(农村学校免收)。
服务性收费只有伙食费一项,代收费共3项:教辅材料费、中考考试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伙食费
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2.教辅材料费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
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只能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
寒暑假作业本费和课堂作业本费并入教辅材料费。取消空白抄本费,学生家长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3.中考考试费
中考考试费标准为每生90元。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中考和实践操作。
4.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中小学学生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农村中小学学生的缴费按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5.住宿费
由各学校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按政府定价程序核定标准。
三、公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只有伙食费一项,代收费共6项:教课书费、教辅材料费、高考考试费、高考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军训服装费。
1.学费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省级示范(重点)普通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630元。同时,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免除学费。
2.伙食费
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3.教课书费
普通高中教课书费收费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科书价格。
4.教辅材料费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
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只能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
5.高考考试费
公共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标准为每生每科35元;综合科目(即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为每生每科60元。
6.高考体检费
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按照不突破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7.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高中学生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当地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农村高中学生的缴费按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8.住宿费
由各学校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按政府定价程序核定标准。
四、民办教育收费项目
民办教育的收费由民办教育学校根据生均教育成本和市场不同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各民办学校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和省规定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其他费用。
为切实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通知中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严格执行收费纪律并执行收费公示。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名目收取择校费、借读费、转学费、保留学籍费等;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培养费、调节费、捐资费、共建费;不得将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保障范围的讲义资料、试卷、复印、取暖、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转嫁向学生收取;
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额外向学生收取费用或中外合作项目已过期仍然继续招生并收费;不得超计划招生并收取费用;公办学校不得违规招收复读生并收取费用;不得与社会机构合作办学额外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利用学校场地和教学设施办班培训并向学生收取费用;
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不得违规补课并收取费用以及高三年级不得收取补课费;不得收取除军训服装费以外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
学校不得组织参与商业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保险;不得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营利;不得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教辅资料费、伙食费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在教辅资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杂志、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得超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向学生多收学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违规使用收费票据;不得将收费资金账外存放,私设“小金库”。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现有各种形式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公示栏等进行检查更新,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学校在实施收费前,应将收费清单在本校网站、固定公示牌、招生简章等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9月10日起,市教育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市直学校和各县市区开展明察暗访,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坚决制止违规收费,需要相关部门强化检查,也需要社会广泛监督。
来源:香城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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