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21条,内容涉及“假离婚、直播打赏、同居析产、赠与”等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内容。
记者邀请了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心主任杜志红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张承凤,对《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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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一方反悔
专家:夫妻关系不因一方称“假离婚”而自动恢复
对于该《征求意见稿》,杜志红认为有四方面亮点。
一是明确了假离婚的效力。只要夫妻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就解除夫妻关系。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系“假离婚”的,可以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关系不能因为一方证明了是“假离婚”而自动恢复。
二是明确了同居析产的具体规则。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只有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情况进行分割。
三是赋予了同居关系当事人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权利。这与离婚时夫妻一方享有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一样的。虽然在同居析产方面,同居的双方无法按照夫妻关系对待,但是如果同居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另外一方给予补偿。
四是明确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屋的处理规则。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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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承凤表示,现实中确实有当事人称是“假离婚”的案件,后来其中一方反悔“离婚”,并有证据证明当初双方是协商好的“假离婚”。由于婚姻属于人身关系问题,有的时候还涉及第三人的人身,比如,其中一方已经在“假离婚”后和第三人再婚。民政登记“离婚”是经过民政局审查的,两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民政局“正经”办理的事情,民政局没有任何过错,不可能让民政局来承担这个结果,重新来处理二人的“婚姻”关系。
“就人身关系而言,没有‘假离婚’的说法,法院不支持‘假离婚’。‘假离婚’后一方提出反悔的,往往可能存在反悔方的财产利益在‘假离婚’的离婚协议里受损了,他(她)需要寻求利益救济,该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就是为救济受损方的利益。”张承凤说。
夫妻一方直播打赏
专家:若打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财产处分行为无效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承凤表示,该条款将“公序良俗”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给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否定评价,让法院对此类问题判决有法可依。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婚外已经生育的问题,司法审判实务中就存在合法配偶起诉的赠与无效返还纠纷,被法院将赠与款直接认定为孩子的抚养费;当然,也有法院要求另案起诉抚养费纠纷的。对此,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建议此条增加第二款,如果婚外生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另案起诉。
对于此条款,杜志红提到,自己从处理和分析大量婚姻家事案件中发现,夫妻一方要证明对方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取证难度比较大。因为很多取证涉及到配偶和第三者的个人信息,律师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求调查上述问题时,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建议从两方加以完善。一是法院应允许此类调查申请,毕竟这是为了查明案情,律师和当事人也负有对所获取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二是根据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和基本原理,夫妻中的一方单独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只要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该财产处分无效,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可以包括报恩、公益性救助而没有明显超出限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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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此,杜志红完全赞成,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53条。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301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不管该直播内容是否涉及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只要打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财产处分行为就无效。
(来源: 长江云 编辑: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