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与定点医药机构衔接,确保药品目录按时顺利执行。

二、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合理调整年度总额。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2号)要求,依据有关“双通道”文件规定,及时稳慎调整本地“双通道”药品目录,做好与门诊重病慢性病、谈判药转常规药品目录等医保政策衔接,根据本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报销比例,确保平稳过渡。原则上2021年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都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确保到2022年1月1日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在本地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能买到,并能正常报销。各地医保部门应于2021年12月26日下班前将调整后的“双通道”药品目录报省医保局备案,并将2021年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在本地配备机构名单(每个谈判药品只报送一个配备机构即可)报送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按规定报送国家医保局,并由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向社会公布,供患者查询。

五、《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地医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倒排时间、积极推进,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