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的一封信

各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

为了逐步推进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慢性病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治疗干预,规范门诊慢性病的治疗,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安全,扩大政策受益面,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精神,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含两病)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确定市直医院、区直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辖服务站为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院、定点诊所、定点药店不再作为城乡居民慢性病定点机构。

2、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应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团队签约,医师团队应为签约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记录患者健康状况及治疗情况。

3、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配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配额。在非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各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便捷服务,设立门诊慢性病诊室、门诊慢性病药房,方便患者检查、购药。

5、门诊慢性病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审批病种及并发症的治疗、检查合规费用纳入慢性病报销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经各乡镇办医疗保障服务窗口同意,在区外上级医疗机构发生审批病种及并发症的检查、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到各乡镇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报销;在异地居住、工作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在开通异地慢性病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未异地结报的凭居住(工作地)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发票等医疗文书和费用清单,在每年12月25日前到各乡镇办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6、从2022年1月1日0时起停止全区所有定点民营医院、定点诊所、定点药店城乡居民慢性病医保购药报销业务。

给广大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0715-8339438  0715-8312882。

咸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8日

编辑:董   盈

责编:余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