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程春燕)近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根据文件内容,比对2020年相关政策,2021年咸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了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住院起付标准有调整
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调整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调整为1000元,市外转诊调整为1600元。
转院就医程序有调整
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三个一”即:“一卡就医,一站服务,一票结算”。县(市、区)参保患者到市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住院起付标准1100元。
市域外转诊,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到市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指的是市直5家医院)开具的转诊单,到医保局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理转诊手续,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直接结算报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非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20%;如未办理转诊手续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持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原始发票、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到参保地所属乡镇(办事处)医保窗口报销。未办理转诊备案登记手续的,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0%。
办理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执行;回参保地就医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
根据以上政策调整,2021年起,普通居民到市直医院就诊不再需要办理转诊,节约就诊时间,使广大参保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编辑:董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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