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咸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公益性公园。其管理范围为《湖北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界定的范围,总面积5952公顷。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湿地公园的功能定位,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按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管理和建设湿地公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湖北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事务;编制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争取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林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水产局、审计局、环保局、移民局、旅游局、畜牧局、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住建局、教育局、文体新局、城管执法局、供电公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向阳湖镇、官埠桥镇政府及奶牛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奶牛场、向阳湖镇、官埠桥镇及所辖村(社区)的职责:
(一)区发改局: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申报项目、争取资金;衔接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湿地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二)区财政局: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做好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加强对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有效和合规。
(三)区国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确权勘界工作。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湿地公园内航行船舶、游艇的管理,监督船舶、游艇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减少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五)区水利局:负责湖泊枢纽工程和防汛调度的技术指导,负责湿地公园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和河道的监督管理。
(六)区水产局:负责向阳湖水域的渔业、渔政管理工作,对渔业资源及其渔业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七)区林业局:依法对湿地公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湿地公园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指导湿地公园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协调、监督湿地公园内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及与林业相关的其它工作。
(八)区环保局:负责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监督和管理。
(九)区移民局:负责湖区移民搬迁安置。
(十)区旅游局:负责湿地公园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和保护,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主导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
(十一)区畜牧局:查处非法养殖畜禽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十二)区公安局:负责维护湿地公园内的治安秩序。
(十三)区工商局:负责湿地公园内的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
(十四)区农业局:负责减少周边地区农业生产面源污染源,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十五)区住建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区教育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加强中小学生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十七)区文体新局:负责湿地公园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民间文化、古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八)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湿地公园内农村建房初审管理及违法建设等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九)区供电公司:负责湿地公园用电保障和电力设施规划与指导。
(二十)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各类项目的审计决算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
(二十一)奶牛场、向阳湖镇和官埠桥镇:配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向当地干部、群众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
(二十二)向阳湖镇祝垴村、甘棠村、北岭村、斩关村和官埠桥镇窑嘴村、雨坛村、泉湖村:负责做好湿地公园房屋、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协调工作;配合做好鱼池、山林等权属摸底、湿地资源普查等工作;选派巡护员,做好本村范围内湿地资源保护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做好本村群众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村范围内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范围包括:斧头湖咸安行政区域水面。面积3122公顷;恢复重建区范围包括:斧头湖沼泽地、泉湖内垸及周边山体,面积1665公顷;合理利用区是向阳湖内垸深沟大渠以东,面积632公顷;宣教展示区为向阳湖内垸深沟大渠以西,面积491公顷;管理服务区范围为官埠桥镇窑嘴村“伍家嘴”处,面积42公顷。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必须纳入咸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所在地的乡镇、村在制订乡村规划时,应充分结合《湖北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组织林业、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四条 积极倡导移民搬迁,湿地公园内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居民住房和工程设施。
第三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湿地公园内河、塘、水库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处同意。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引进外来物种。因湿地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要严格控制,做好评审,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发现其有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须占用、征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设计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在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基础上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荒、开矿、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和采挖野生植物;
(四)猎捕、毒杀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的行为;
(五)在湿地公园水域安装地笼、围网等,或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和其它禁用的渔具捕鱼;
(六)放养禽畜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等农业活动;
(七)堆放工业废渣等污染物;
(八)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必须经湿地公园管理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应当配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相应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湿地公园应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协调公园所在地及周边乡、村两级组织建立健全湿地资源联防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制,加强湿地保护知识宣传。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对周边影响公园湿地保护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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