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咸安区创文办获悉,该区日前印发《咸安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丢分、谁负责”的问责导向,不断强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
据悉,咸安区对该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未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要求,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依照《办法》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办法》的问责方式分为两大类。其中,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共五项,分别是: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评先的资格。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共八项,分别是: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约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涉嫌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委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据悉,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办法》对上述问责方式的适用情形作了详细说明,将于 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咸宁网(记者 周阳 通讯员 章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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