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主任,我在报道中看到,一些“落马”官员在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前就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请问,有问题的干部被“带病提拔”构成用人失察失误吗?
答:这不一定。若干部在提拔前隐匿其违纪违法行为,一直未被发现,党组织在考察任用过程中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尽到相应考察考核责任,就不宜认定为用人失察失误。如果干部存在问题且群众有所反映,有关领导却以生活小节无大碍、人才难得为由,让其在争议中被提拔的;或是被提拔者正被执纪执法机关了解核实问题过程中提拔的;被提拔者处于处分影响期内而被提拔的等,这些情况便构成用人失察失误,需追究责任。
问:原来如此。用人失察失误一律要追究党纪责任吗?
答: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党的干部选拔制度的公信力,还会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编辑:董盈)